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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7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文学与王绍华、楚雄金航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学,王绍华,楚雄金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7执21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学,男。被执行人王绍华,男。被执行人楚雄金航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文学与王绍华、楚雄金航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云2327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楚雄金航商贸有限公司、王绍华于2017年3月17日前一次性偿还王文学本金140000万元和利息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7执21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正国审判员  王泽民审判员  杨春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