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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205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永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050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巍,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永祥,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巍与被申请人张永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205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张永祥名下的位于燕郊高新区化大南路北侧、YJZ2013-020号地东侧首尔园·甜城三期北区米兰小镇N3幢2单元1103号房屋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巍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对申请人张永���名下的位于燕郊高新区化大南路北侧、YJZ2013-020号地东侧首尔园·甜城三期北区米兰小镇N3幢2单元1103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巍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岩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