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剑、温惠荣公民身份号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剑,温惠荣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胡剑被执行人:温惠荣公民身份号码:×××47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柯商初字第0003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惠荣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温惠荣名下有房产(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村委会碧桂花城翠湖畔一区二街33幢301室房地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村委会碧桂花城翠湖畔一区二街33幢301室房地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姜春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