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老于头信誉农资商店张维坤与被执行人吴国平、董艳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泉县老于头信誉农资商店张维坤,吴国平,董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拜泉县老于头信誉农资商店张维坤,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拜泉县大众乡内。被执行人:吴国平,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大众乡自主村。被执行人:董艳华,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大众乡自主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泉县老于头信誉农资商店张维坤与被执行人吴国平、董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一部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业务正文)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耀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