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民终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魏志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魏志征,陈晓芳,武汉市锦龙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77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负责人:邹大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生,秦新,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被人(一审原告):宋申英,女,192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被上被人(一审原告):刘昌文,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被上被人(一审原告):刘昌霜,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境,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魏志征,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晓芳,女,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市锦龙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申英、刘昌文、刘昌霜、魏志征、陈晓芳、武汉市锦龙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4)鄂红安八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以已与宋申英、刘昌文、刘昌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35元减半收取1517.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劲松审判员 林 俊审判员 宋顺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