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蔡水源、陈军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陈军宇,蔡水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法定代表人胡玉兰,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军宇,男,汉族。被执行人蔡水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军宇、蔡水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军宇、蔡水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