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车鹏波、车永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鹏波,车永志,车少峰,孙秋红,徐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6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董事长。被执行人车鹏波。被执行人车永志。被执行人车少峰。被执行人孙秋红。被执行人徐振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车鹏波、车永志、车少峰、孙秋红、徐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王增敏审判员 马志浩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宗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