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白英儒、马三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英儒,马三庆,马青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白英儒,女,1953年3月1日生,回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马三庆,男,1969年9月19日生,回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马青军,男,1972年11月6日生,回族,住定州市。申请执行人白英儒与被执行人马三庆、马青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立强审判员 李 贤审判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占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