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明与贵州沿河四通驾驶学校培训有限公司、田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贵州沿河四通驾驶学校培训有限公司,田永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601号原告:高明,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贵州沿河四通驾驶学校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沙子街道偏岩仟村。法定代表人:何海英,公司经理。被告:田永周,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高明诉被告田永周及贵州沿河四通驾驶学校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在审理涉及田永周和贵州沿河四通驾驶学校培训有限公司的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田永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同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并支付高额利息,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7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