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8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蒋灵美、张淑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灵美,张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8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灵美,女,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承德市滦平县。被执行人:张淑英,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承德市隆化县。本院在执行蒋灵美与张淑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6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找未发现可提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6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洪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璞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