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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欧阳海棠、毛显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海棠,毛显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海棠,男,汉族,1967年1月21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毛显松,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农民,浙江省丽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海棠与被执行人毛显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毛显松已经于协议签订之日向欧阳海棠支付6000元,申请执行人欧阳海棠于9月15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2执恢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谈华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