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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戴元誌、黄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戴元誌,黄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227号原告: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熊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小军,该行副行长。被告:戴元誌,男。被告:黄淑琴,女,系被告戴元誌的妻子。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元誌、黄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9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戴元誌、黄淑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元誌、黄淑琴支付申请执行人戴元誌、黄淑琴借款本息154909.08元及利息,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戴元誌、黄淑琴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戴元誌、黄淑琴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关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0元,尚有154909.08元未执行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9执2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陈福文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左丽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