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刚与朱百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刚,朱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胡刚,男,1974年7月12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朱百军,男,1965年7月12日生,住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刚与被执行人朱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百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春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