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秀华申请执行尤启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秀华,尤启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887号申请执行人:何秀华,女,生于1968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尤启书,男,生于1960年8月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何秀华与尤启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尤启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尤启书在阳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有应收款71073.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尤启书在阳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的应收款41101.5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