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酒泉销售分公司瓜州乡加油站与孙治忠、孙晓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酒泉销售分公司瓜州乡加油站,孙治忠,孙晓刚,孙育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1466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酒泉销售分公司瓜州乡加油站。负责人:王福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萍,女。被告:孙治忠,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林,甘肃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刚,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治忠,男。(被告孙晓刚之父)被告:孙育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治忠,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酒泉销售分公司瓜州乡加油站与被告孙治忠、孙晓刚、孙育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酒泉销售分公司瓜州乡加油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萍和被告孙治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林和被告孙晓刚、孙育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治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酒泉销售分公司瓜州乡加油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柴油款153269元;2.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7日,被告孙治忠在瓜州县三道沟镇承包了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疏勒河河道恢复与归束工程的施工,被告孙治忠指派被告孙育林到原告瓜州乡加油站加0号柴油未付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柴油款47965元的欠条。原告找被告孙治忠索要柴油款,被告孙治忠告诉原告等工程结束后一起结算。2015年4月4日,被告孙治忠又指派被告孙晓刚到原告加油站赊欠柴油51298.1元,并出具了欠条。2015年5月19日,被告孙育林又赊账柴油欠款54006元。三被告在原告处欠柴油款共计153269元。2016年4月22日,原告找被告孙治忠索要欠款,被告孙治忠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关于瓜州县瓜州乡加油站张玉萍的油料款结算情况说明》,告知原告直接找项目部结算。2017年4月20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孙治忠索要欠款,被告孙治忠又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到疏勒河河道恢复项目部结算该欠款。后原告找到项目部结算未果。现提起诉讼,请求依���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4月,被告孙治忠承包了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疏勒河河道恢复与归束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的土方清运填回工程,并与项目部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项目部一次性供给被告孙治忠的小型工具器具及油料和其他材料应按购入价调拨,并从被告孙治忠的结算款中扣除。签订合同时,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酒泉销售分公司瓜州乡加油站(以下简称瓜州乡加油站)的承包人张玉萍、被告孙治忠和项目部负责人就油料款支付事宜三方达成口头约定:被告孙治忠从原告处购买油料后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凭欠条直接到项目部结算油料款。协议达成后,项目部已从被告孙治忠的工程款中扣除了部分油料款。据此,原告应直接向项目部索要油料款。现原告向被告孙治忠、孙晓刚、孙育林主张欠款,与三方约定���符,三被告非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酒泉销售分公司瓜州乡加油站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83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