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50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龙岩市双贵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龙岩市双贵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50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长岭村福下路128公里段,组织机构代码79607189-0。法定代表人:蔡福明,董事长。被拘留人:龙岩市双贵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南卓村。法定代表人:朱桂花,总经理。本院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龙岩市双贵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龙岩市双贵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525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13798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猪场,并出租他人,并将每年的租金32万元予以分配,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文 聪审判员 林 爱 芸审判员 陈 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培志(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