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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执152号唐永华与陈武兵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华,陈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唐永华,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会同县。被执行人:陈武兵,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唐永华与陈武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武兵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舒 杰审判员 谢 钧审判员 周尚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茂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