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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曹玉明、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明,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892号申请执行人:曹玉明,男,1976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住来安县水口镇西王村104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张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玉明与被执行人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将执行案款2197295.00元,诉讼费12189.00元付清,本案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皖1122民初23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终结(2017)皖1122执8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锦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