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4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伟先、袁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伟先,袁国顺,徐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48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伟先,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卫可,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国顺,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铁军,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金秀,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郑伟先因与被上诉人袁国顺、徐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3月0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伟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2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继军审判员 樊汴玲审判员 宋江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子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