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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林涛与王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涛,王建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24民初1198号原告:杨林涛,男,1980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告:王建松,男,1976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原告杨林涛与被告王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林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建松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林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生姜种货款30000元及利息7800元(利息计算:600元/月×13个月=7800元)共37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6日被告王建松向原告杨林涛购买了价值30000元的生姜种,被告当时无钱支付,于2016年4月30日写下欠条,约定2016年11月底之前付清欠款,如到期未付清,则按照每月1000元支付欠款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及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认为其合法权益已受到侵害,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杨林涛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2、欠条一张,拟证实被告欠原告30000元生姜种款,及约定欠款利息的事实。被告王建松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依法享有的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对于前述证据,本院认为,证据1系国家机关依职权所制作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系书证原件,且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因原告未举证证实被告欠款起算时间是2016年3月6日,本院依据《欠条》出具的时间认定被告王建松于2016年4月30日向原告杨林涛购买了价值30000元的生姜种,因暂时无钱支付,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写下欠条,约定被告于2016年11月底之前向原告付清欠款,如到期未付,则按照每月1000元支付欠款利息。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及利息,被告拒绝支付。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建松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被告经原告追索仍未支付欠款,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欠款利息按600元/月计算,金额在《欠条》所约定的1000元/月利息之内,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自愿处分,本院予以尊重,而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主张利息600元/月未超出24%年利率,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计算利息起算时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原、被告约定利息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现原告主张此期间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按照《欠条》约定,本院支持自2016年12月起计算欠款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松向原告杨林涛支付生姜种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告王建松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天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尹 浩人民陪审员  杨连茂人民陪审员  王利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登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