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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树国与被执行人陈万华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国,陈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147号申请人陈树国,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陈万华,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督5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7民督52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