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树国与被执行人陈万华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国,陈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147号申请人陈树国,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陈万华,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督5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7民督52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