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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执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井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井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208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路29号。法定代理人杨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汤井亮,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井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4执20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姚志刚代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