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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朱东许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东许,北京柯诺美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914号申请执行人:朱东许,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北京柯诺美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8层1座802。法定代表人:潘呈杰。申请执行人朱东许与被执行人北京柯诺美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民初23622号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柯诺美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债务38105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辰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