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成运明、姜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运明,姜龙,姜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8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运明,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姜龙,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姜宽,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隆化县。本院在执行成运明与姜宽、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找未发现可提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洪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璞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