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闫文军、崔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2455号申请执行人:闫文军,男性,1971年8月7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崔萍,女性,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闫文军与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苏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