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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常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王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恢3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王常明,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马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常明1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金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