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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辽0203执4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被执行人杨磊。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本院(2016)辽0203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借款本金86719.71元及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截止2016年3月7日为10697.25元,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给付律师费414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302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磊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 胜审 判 员  庞绍辉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