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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守壮、董学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壮,董学滨,王健,杨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李守壮,男,汉族,1991年5月29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董学滨,男,汉族,1961年12月12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健,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杨峥,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李守壮与董学滨、王健、杨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6343.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学滨、王健、杨峥已履行判决书判决的义务,申请人李守壮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树安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