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守壮、董学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壮,董学滨,王健,杨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李守壮,男,汉族,1991年5月29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董学滨,男,汉族,1961年12月12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健,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杨峥,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李守壮与董学滨、王健、杨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6343.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学滨、王健、杨峥已履行判决书判决的义务,申请人李守壮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树安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