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汉清水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安有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清水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安有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867号原告:武汉清水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439号。法定代表人:姜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丹,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栋,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338号。法定代表人:胡亮,经理。被告:安有珍,女,194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武汉清水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安有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清水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清水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清水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魏永香人民陪审员 叶汉香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