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兴海、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兴海,唐某,刘汉春,谭庆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唐兴海,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刘汉春,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执行人谭庆凤,女,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本院(2016)鲁1581民初4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唐兴海、唐某向本院提出的执行申请没有给付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唐兴海、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关立军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