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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执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辛顺品判罚金一审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顺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253号之一移送执行机构: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辛顺品,男,生于1965年12月16日,彝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执行的辛顺品犯诈骗罪处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辛顺品现在服刑,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辛顺品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