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执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辛顺品判罚金一审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顺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253号之一移送执行机构: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辛顺品,男,生于1965年12月16日,彝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执行的辛顺品犯诈骗罪处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辛顺品现在服刑,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辛顺品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