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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蒋兰香诉焦作群英合金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兰香,焦作群英合金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541号申请人蒋兰香。被执行人焦作群英合金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蒋兰香诉焦作群英合金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2016)豫0811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城韬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苏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