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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国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国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3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3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被执行人王国朋,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生,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国朋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下:本院(2017)鲁0303执33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