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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4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连欣和重工有限公司与王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欣和重工有限公司,王有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278号原告:大连欣和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奎信,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天杰,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有森,男。委托代理人:李德春,系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了原告大连欣和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283民初4278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文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