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150张定乾与黄银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定乾,黄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150号申请执行人张定乾,男,1975年8月5日生9,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号。被执行人黄银军,男,1957年9月15日生4,汉族,如皋市号。申请执行人张定乾与被执行人黄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黄银军向张定乾偿还借款86340元。案件受理费980元,由黄银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由许燕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863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执行费1210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名苏F×××××F汽车一辆外,仅发现有零星余额的银行存款,无控制的必要。3.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黄银军名下所有苏F×××××F东南牌汽车一辆(注册时间2003年),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但未能实际扣押。4.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至被执行人黄银军住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家中大门紧闭,遂公告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后向黄市新居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了解,被执行人家中常年无人。6.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黄银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本院向被执行人黄银军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查封了被执行人黄银军名下所有苏F×××××F东南牌汽车一辆,但因未能实际扣押,致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