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德泉、宋培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泉,宋培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732号申请执行人:黄德泉,男,汉族,1950年11月4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宋培培,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黄德泉与宋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经查询被执行人宋培培无存款,车管、房管部门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宋培培所在茌平县博平镇刘古村委会主任李玉国的调查被执行人全家在2000年之前外出做生意村中房屋全卖掉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晨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