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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恢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香玉、张凤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香玉,张凤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230号申请执行人杨香玉,女,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凤菊,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杨香玉与张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经查本案已由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高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系重复立案,据此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民一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安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