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91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程群与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群,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91民初1213号原告:程群,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日工业园。程群与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程群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程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治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