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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91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程群与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群,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91民初1213号原告:程群,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日工业园。程群与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程群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程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治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