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27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子明与于守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明,于守臣,崔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426执2773号之二 申请人王子明,男,51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于守臣,男,53岁,汉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崔井新,男,59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6民初3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于守臣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有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于守臣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YY)xx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