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茌平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陈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住茌平县胡屯镇南于村。法定代表人:于相强,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超,男,汉族,1992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申请执行人茌平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与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523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车辆情况,在房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超自2017年起于每年12月25日前偿还申请人茌平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欠款3000元至偿清欠款本息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523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义务本院将再次恢复本案的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晨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