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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李杰与蒋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蒋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409号原告:李杰,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志军,镇江市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顺红,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与被告蒋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中难以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杰与被告蒋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胡 勇人民陪审员  沈仲娟人民陪审员  孔金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