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李杰与蒋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蒋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409号原告:李杰,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志军,镇江市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顺红,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与被告蒋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中难以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杰与被告蒋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胡 勇人民陪审员 沈仲娟人民陪审员 孔金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