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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永安大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飞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大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飞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138号原告:永安大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尼葛路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76540357T。法定代表人:颜旭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仲,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省飞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尼葛路1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99400J。法定代表人:林杰,执行董事。原告永安大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飞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永安大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大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福建省飞彩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大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计797元,由永安大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檀 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丽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