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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与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尤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晓红,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辉,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上诉人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9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理应由其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墨玉县人民法院审理。尤辉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如不能协商解决,被告同意提交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约定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