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文举、展彩英等与孙京刚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举,展彩英,谭子信,谭杰彬,孙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406-2号申请人:李文举,农民。申请人:展彩英,农民。申请人:谭子信,农民。申请人:谭杰彬,工人。被执行人:孙京刚,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执行员于2017年3月29日提起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查控,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7日到被执行人家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拒收)。2017年4月27日拘留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患有肺结核,文登区公安局拘留所拒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