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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维新与金维聪、皮名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维新,金维聪,皮名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金维新,女。被执行人金维聪,男。被执行人皮名再,女。申请执行人金维新与被执行人金维聪、皮名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嘉鱼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鄂122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金维聪、皮名再欠原告金维新借款本金14万元及违约金(以14万元为基数,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6年3月1日起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金维聪、皮名再负担。本院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金维聪、皮名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失信人员名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进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忠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