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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宋以胜、武传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以胜,武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宋以胜,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武传成,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法定代表人:刘训宝,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以胜与被执行人武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3)源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