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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邱建忠与朱文涛、张爱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建忠,朱文涛,张爱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邱建忠,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朱文涛,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张爱武,女,汉族,1966年6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邱建忠与朱文涛、张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邱建忠于2017年4月18日以本院作出本院(2016)鄂0303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申请执行人邱建忠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280元、执行费500元。2017年4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文涛、张爱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17年4月20日,本院向银行、证劵部门、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朱文涛无银行存款、证劵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爱武的工资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该账户。2017年7月8日,本院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朱文涛、张爱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邱建忠送达了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邱建忠提供被执行人张爱武在东风汽车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余额。2017年9月21日,本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扣划被执行人张爱武住房公积金余额116437.51元。2017年9月30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扣划被执行人张爱武住房公积金余额116437.51元,本院已向东风汽车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扣划被执行人张爱武住房公积金116437.51元的批复。2017年10月1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邱建忠。2017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邱建忠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3执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