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6民初2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定科与宜昌永正核桃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定科,宜昌永正核桃专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2214号之一申请人:黄定科,男,194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张雨,宜昌市夷陵区黄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宜昌永正核桃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0506553925951W,住所地夷陵区下堡坪乡集镇。法定代表人:黄振芳,该合作社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永平,男,汉族,1964年8月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定科与被告宜昌永正核桃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定科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昌永正核桃专业合作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万元或相应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定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宜昌永正核桃专业合作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忠慧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宗弋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