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字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留丽与王佰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丽,王佰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字3110号原告:王留丽,女,199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张瑜,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911792934。被告:王佰志,男,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留丽与被告王佰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留丽没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窦建中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颂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