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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恢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汪某某、赣县南塘镇乡镇企业办公室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兆吉,赣县南塘镇乡镇企业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411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1953年3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赣县。被执行人赣县南塘镇乡镇企业办公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赣县南塘镇乡镇企业办公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赣县南塘镇乡镇企业办公室已被撤销,确无财产可执行,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8)赣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楠审 判 员 崔 晓 明审 判 员 刘 君 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琛琛 百度搜索“”